2017-12-14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湘社科党字〔2017〕3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已经院党组会研究,现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中共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

                          2017年12月11日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院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院务会讨论和决定影响全院发展的重要行政性事务。下列事项中,需要提交院务会议事决策的,提交院务会审议:

1、省委、省政府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我院办理的重要工作;

2、全院改革、发展和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考核;

3、院重要管理制度、规定的制定;

4、院属科研项目的发布与立项名单审定,院科研经费分配及使用计划审定,学术对外交流与合作;

5、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训、学术人才交流、人才返聘、学术委员会建设等;

6、院在编工作人员招聘、军转人员接收、院级以上个人与集体各类荣誉评选、违纪人员处理;

7、资金管理,财务预算、决算与计划调整,院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处置和资金使用。

8、全院干部职工岗位评聘、考核、工资调整及奖励;

9、其他需要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召开

(一)院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时间由院长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二)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领导参加,院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务会须有半数以上院行政领导到会,其中研究决定人事、财务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行政领导到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时,应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可以书面或通信等形式表达意见。

(三)院办公室、科研处、人事处、后勤与财务处主要负责人与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参加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指定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院务会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参会成员。

三、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院务会议题由各部门提出,由院长确定。提交院务会讨论的事项,各部门内部应当充分讨论,重大问题应由分管、联系院领导组织讨论,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办理议题上会的审签手续,形成书面材料,必须提出明确的意见、成熟的方案,经分管、联系院领导审阅同意、报院长签批后,在会议召开前一天报院办公室汇总。提交院务会讨论的事项,在会前应充分酝酿,涉及超过本部门职能的事项,应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会前充分讨论、沟通,形成原则上一致意见。院务会严格按照会议议题研究讨论,不临时动议。

(二)会议讨论。院务会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参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会议表决。院务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对研究的问题有重大疑问时,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发表完意见后,院行政领导进行会议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院行政领导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确保院务会研究的每一事项都形成明确意见。

(四)会议记录。院务会安排专人记录,记录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会议讨论的情况、发言人的观点和意见。院办公室负责向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院行政领导通报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五)形成纪要。院办公室负责整理院务会纪要,纪要内容主要包括出席、列席、缺席会议、记录人员情况,讨论通过的议题以及提出的重要意见、要求和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的结论性发言作为整理的主要依据,全面、准确、客观地体现会议决定精神。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报院长或院长指定的会议主持人签发。纪要分送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和承办事项有关部门。

四、议事纪律

(一)对院务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院长建议提请下次院务会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应当坚决执行原决定。

(二)凡是会议讨论的涉密事项,参会人员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参会人员要妥善保管和处理;如需会后收回的,安排专人在会议结束时收回并按照保密规定处理。院务会记录应严格保密,按年度存档。

(三)会议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

(四)院务会应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紧急事宜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文电、公务等。

五、执行与督办

(一)院务会决定事项,由会议确定的院行政领导牵头,责任部门负责落实。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对不遵守、不执行院务会决定,或未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院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并根据工作需要发出督办通知,召开相关协调会议,推进决议事项落实,及时向承办事项分管、联系院领导和院长报告有关事项执行情况。

 

附件:

湖南省社科院党组会、院务会议题审批单

提交部门

 

提交时间

 

会议报告人

 

部门列席人

 

议题内容

 

会议类型

党组会(      )    院务会(      )

分管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

意见

 

办公室

办理意见

 

备注提请议题必须酝酿成熟、准备充分,议题材料附于表后,请申请部门填好相关条目,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提前一个工作日交至院办(41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