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4

院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

 

 

 

 

 

 

 

 

 

湘社科〔201426               签发人:刘建武

 

 

院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

 

为完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学术研究运行机制,体现“专家治学”的思路,使学术委员会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全院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科研工作的实际,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院学术委员会建议由29-3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

2.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院领导和行政岗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30%

3.青年科研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高度政治觉悟和责任心、事业心;

2.学术水平较高,了解本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动态,有着丰富的科研经验,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

3.作风正派,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4.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推选范围

学术委员会成员从以下范围中推荐:

1.具有正高职称的院领导,具有正高职称从事科研、科管、科辅正处级部门负责人,因职务需要推荐为学术委员并根据职务变化相应替补;

2. 具有正高职称的在职科研人员,不能任满一届(三年)的一般不推荐为学术委员,二级、三级研究员可优先推荐;

3.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博士(含在读)或主持国家课题的青年科研人员。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推荐程序

1.具有正高职称的院领导和具有正高职称从事科研、科管、科辅的正处级部门负责人为学术委员成员的,由科研处按照要求提出人选名单。

2.具有正高职称的科研人员以及青年科研人员推荐为学术委员成员的,由每个科研、科辅部门分别推荐1名候选人;上一届学术委员成员认为有必要可以联名(不少于5人联名)分别推荐1名候选人;院领导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名推荐。

3.被推荐为学术委员的,要明确学科方向;除因职务需要推荐为学术委员的外,其他被推荐为学术委员的要有代表成果清单。

4.上报的推荐名单,由科研处、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报院党组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2014年7月9


 


附件: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技术职称

 

所在部门、职务

 

研究方向

 

(按课题、论著、反馈、获奖类别填写,每类限填3项代表性成果)

 

 

 

 

 

 

 

 

 

 

 

 

 

 

 

 

 

推荐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