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7

关于规范高校与我院合作申报“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全国高等教育系统自2012年启动实施“2011计划”以来,省内一些高校与我院合作已成功申报“协同创新中心”,且“2011计划”的申报工作将持续进行。为规划程序,加强管理,维护我院形象和权益,以利于进一步开展对外合作,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院与高校合作申报“协同创新中心”,须符合我院学科建设和品牌建设方向。

二、凡与我院合作申报“协同创新中心”的高校,须向我院发出正式公函,并提供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报经院长同意后方可以我院的名义进行合作。

三、在合作申报启动后,合作高校须书面明确我院的权利与义务;申报成功后,须与我院签订《合作创建“协同创新中心”协议书》,以有效保障我院作为合作方的权益以及我院参与合作专家的权益。

四、已经申报成功的,由合作申报时的经办领导牵头,科研处负责与合作高校联系,补签《合作创建“协同创新中心”协议书》。

五、由科研处负责合作申报的受理、协调、实施与管理工作,对签订《合作创建“协同创新中心”协议书》登记存档,并根据协议书实行跟踪管理。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201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