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3

关于“学术指导与交流基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切实使用好我院科研专项经费,有力促进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有效推动我院学科建设,经院党组研究决定,设立“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学术指导与交流基金”,现将基金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1、各研究所牵头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论坛;

2、院科研人员出省参加本学科学术会议或论坛。

二、资助标准

1、各研究所牵头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论坛,规模在50人以内的,每次资助金额为6000元;规模在50-80人的,每次资助金额为8000元;规模在80-150人的,每次资助金额为10000元;规模在150人以上的,每次资助金额为12000元。

2、科研人员出省参加本学科学术会议或论坛,每人每次最高资助额为1000元。

三、资助条件

1、各研究所申请学术会议或论坛资助,必须是举列入院年度重点工作的学术会议或论坛;

2、科研人员申请出省学术会议或论坛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有会议组织单位的会议邀请函;

2)科研人员提交了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如是合著论文,只资助第一作者;

3)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3、各研究所每年度报销经费的人次不得超过本所在岗人数的40%

4、报销经费必须出具正规票据。

四、资助程序

1、各研究所申请学术会议或论坛资助的程序为:在会议或论坛举办前,各所应到院科研处报备,会议或论坛举办当日,由科研处派人核实会议规模,并经双方当场签字确认。会议结束后,由各所按院财务规范提交相应资助金额的票据,经科研处处长审核,并报科研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账。

2、科研人员申请出省参加本学科学术会议或论坛资助的程序为:科研成员在会议或论坛结束之日一周内,持会议组织单位的会议邀请函、提交学术论文原件、分管院领导的批示及资助金额以内的正式票据,经科研处处长审核,并报科研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账。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