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1

姚选民博士参加“我国法理学的功能定位”学术研究讨会的报告获得了与会学者的好评并引起了的深入讨论

 

近些年来,有关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司法裁判方法的研究成果显著,但现有研究中却呈现出这样一种特点:司法体制的研究很少涉及到司法裁判理论与司法裁判方法,研究司法裁判方法的也不关注司法体制的变革,司法体制与司法裁判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司法裁判理论的争议会不会导致司法裁判方法或者司法体制的不同?

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关注,20141129日至1130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在该校文泓楼四楼会议室特举办“我国法理学的功能定位:司法体制与司法裁判”学术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吉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等学术科研单位的四十余名学者与会。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姚选民博士应邀参加会议,并在研讨会上作了题为《司法独立再审视:一种法政治学思考》的主题报告,姚博士在报告中指出,要不要在当下中国这一特定时空中移植或确立司法独立制度,主要不是取决于司法独立制度这一项法律制度本身有多么“精良”或精美,而是取决于该项法律制度能否基本契合当下中国社会的司法环境。中国社会环境或司法环境的基本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奠基于西方社会生活经验事实的司法独立制度在当下中国社会中没有基本的生存空间。然而,这样一种情状并不意味着中国司法及其现实实践不能吸取作为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之司法独立制度中的法治元素,以实现构筑中国司法文明的中国梦。姚博士的报告获得了与会学者的好评,并引起了的深入讨论。(马研所)